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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作者:admin 来自:实小 点击:34 时间:2005-6-23

 

 

 

    《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上获得协商一致通过,于1990年9月2日生效。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加入这一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公约由序言、实质性条款、程序性条款和最后条款部分组成,共54条。其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未:"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扣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重首先考虑。

──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儿童转移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

──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表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序给以适当的看待。

──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

──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扩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确保只有经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并报据所有有关可靠的资料,判定鉴于儿童有关父母、亲属和法定监护人方面的情况可允许收养,并且判定必要时有关人士已根据可能必要的辅导对收养表示知情的同意,方可批准儿童的收养。

──确认如果儿童不能安置于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适当方式在儿童原籍国加以照料,跨国收养可视为照料儿童的一个替代办法。

──确认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应能在确保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

──确认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的权利,应鼓励并确保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依据申请,斟酌儿童的情况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情况,对合格儿童及负责照料该儿童的人提供授助。

──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

──应致力充分实现这一权利,特别是应采取适当措施以:

降低婴幼儿死亡率。

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侧重发展初级保健。

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

确保母亲得到适当的产前和产后保健。

确保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保健和营养、母乳育婴优点、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及防止意外事故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得到这方面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应用这种基本知识。

开展预防保健、对父母的指导以及计划生育教育和服务。

──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尤应:

实现全而后免费义务小学教育。

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

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

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

约的规定。

──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规定受雇的最低年龄;规定有关工作时间和条件的适当规则。

──保护儿童不致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防止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财运此类药物。

──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防止:

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

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

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保护儿童免遭有损儿童福利的任何方面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剥削之害。

──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

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到他们这个年龄的人的需要方式加以对待。

──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

──承担尊重并确保尊重在武装冲突中对其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中有关儿童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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