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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实验小学家属院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作者:未知 来自:单县实验小学 点击:10 时间:2005-12-15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要抓好基层组织建设,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把基础工作搞扎实的指示,结合本家属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家属院居民和在本家属院生活的其他成员。

    第三条  家属院管理委员会在单县实验小学计生办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家属院的计划生育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确保计划生育各项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第四条  全体居民围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必须做到无早婚、早育;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法收养;无弃婴溺婴。

    第五条  大力弘扬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在居民中形成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的新风尚。

    第六条  积极宣传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引导育龄群众了解2--3种避孕方法。

    第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使家属院居民家庭成为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家庭。

    第三章 

    第八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实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

    第九条  建立家属院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全体会员的作用,联系育龄群众,积极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活动。

    第十条  配备好家属院计划生育联系员,做到人员、职责、报酬三落实。

    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计划生育宣传氛围,充分利用人口学校等阵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教育,组织育龄群众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计划生育培训。

    第十二条  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室建设,努力普及避孕知识和其他生殖保健知识,开展计划生育咨询服务。每年组织孕环情监测。若发现计划外环孕,及时做好思想工作,采取措施,终止计划外妊娠。

    第十三条  及时掌握居民外出意向,指导领取《婚育证明》,采取措施掌握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孕情,视必要情况进行定期跟踪服务。及时督促外来育龄人员办理婚育证明做好查验工作,把外来育龄人员列入常规管理,杜绝外来人员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民主议事、民主监督、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管理、日常活动扶贫帮困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家属院年初要将计划生育专项支出列入预算,确保计划生育工作足够的经费。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六条  为待业、失业夫妻只生一个子女方可享受一年一次的独生子女费,到14岁为止。

    第十七条  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通过上级计生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怀孕。如未经审批怀孕生育的,均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家属院房屋不准出租、外借,特殊情况需经家属院管理委员会批准,借房的房主亲属如不实行计划生育,对房主按《省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外来育龄妇女来家属院暂住的,房主必须在3天内到家属院管理委员会办理暂住证(计划生育婚育证明、身份证、外来务工证明、生育卡<怀孕>),如证件不齐全房主不可出借房屋,一经查出房主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外来人员没有结婚登记证非法同居的,如发现后,房主不管、不汇报,问题严重的上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居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应自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知识,避孕节育知识和相关的生殖保健知识,不断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第二十一条  居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十二条  居民有享受优质服务的权利,应自觉采取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主动接受B超查环、查孕和查病,如果避孕失败,自觉采取补救措施终止计划外妊娠。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有享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权利,应自觉执行好计划生育政策。居民外出经商务工的,应自觉按要求办理婚育证明,并及时反馈孕情证明,外来人员应及时到学校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查验,东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员居住时,应及时检查婚育证明查验手续,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居民有参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权利,应关心、支持本家属院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参与监督。经常提出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建议,意见,发现有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行为,积极举报,并协助做好工作。

    本章程由单县实验小学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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