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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假制度
  作者:未知 来自:实验小学 点击:39 时间:2005-9-16

 

1、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学习或参加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2、有事有病不能到校的,必须事先写请假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条上还必须有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3、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半年以内的由政教主任批准;请假半年以上的,须有校长批准。
4、请假结束后,须到班主任或政教主任或校长那里销假。
5、因特殊原因未来得及办理请假手续的,该学生家长必须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及时向班主任说明情况,并且要在三天内补办手续。
6、未办理手续不到校,或者请假未经准假而不到校的,任课教师必须及时向班主任汇报,班主任查明情况后,上报政教处,同时,对该学生按旷课处理;如需续假的,也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
7、旷课达三天的,学校应视其实际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8、旷课两周以上,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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