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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实验小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 施 细 则
  作者:未知 来自:单县实验小学 点击:0 时间:2006-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定》和教育局《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教职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各项事业顺利进行。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对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全面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制定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各处室、级部都要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履行监督职责,副主任以上干部要受到全校教职员工的监督,接受上级党委的检查和考核。同时,学校支委会要对每个干部进行廉政情况和考核。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对重大政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决策等程序进行;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作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坚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没有校委会批准的收费,均视为乱收费,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和处罚。

第五条 学校党政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政副职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 学校党支部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

    1、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支部班子及其成员下属党政副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根据教育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每年召开两次副主任以上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工人,认真制定工作计划。

3、认真组织完成教育局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并及时上报完成任务情况。

4、组织本校党风廉政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抓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体措施并督促整改。

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作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加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腐败工作的领导,支持执法执纪机关和执法、执纪人员履行职责。

8、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二、学校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检查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和本级党政组织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得到落实。

3、及时解决责任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不正之风,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4、加强对责任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向党政正职报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

三、正、副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党政校级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检查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廉洁从教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得到落实。

3、及时解决责任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不正之风,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加强对责任范围内的教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向党政主管领导汇报廉政建设情况。

5、带头执行廉政法规,遵守廉政制度,带头廉洁自律。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有问题的限期改正。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学校党支部每年向教育局报告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三)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副主任以上干部,当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时,要将自己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向学校校长报告。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年底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方式:党支部汇同工会负责对副校级,正、副主任级干部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纪律处分由学校行政负责,并将处理上报教育局审批。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和纪律处分。实行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由党支部和学校纠正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党风廉政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出了问题不认真解决的,或者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妥善解决而引发的集体上访或者其他恶性事件;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责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和流失,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作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作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在财政、统计方面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者指在其责任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三条 树立正面典型,批评反面典型,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 相关连接
  • 单县实验小学廉政建设规定
  • 0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 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 单县实验小学家属院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绿色小卫士”、“卫生监督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