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中共单县县委、单县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单县教育局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和干部实绩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和目的
实事求是,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与社会公认一致;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级部主任。
三、考核内容
1、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年终报告制度情况;
2、教育局交办的信访处理情况;
3、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
4、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5、领导班子正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6、对所属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情况等。
四、考核标准
按责任内容实际履行情况,分“先进”、“较好”、“一般”和“较差”四个档次。
(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标准
1、“先进”的标准是:(1)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明确并狠抓落实,工作细致,措施得力;(2)完成了教育局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其中至少一项特别突出;(3)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4)考核年度内所管范围没有发生违纪、违规问题;(5)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教育教学发挥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2、“较好”的标准是:(1)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明确并狠抓落实,工作细致,措施得力;(2)完成了教育局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3)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4)考核年度内所管范围没有发生违纪、违规问题;(5)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教育教学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一般”的标准是:(1)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2)基本完成了教育局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但有的工作标准不高,位次偏低;(3)领导班子成员中存在一些不廉洁问题但尚未构成案件。
4、“较差”的标准是:(1)不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思想不重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认真落实; (2)没有完成教育局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或在某一方面发生严重问题,受到追究;(3)领导班子成员中存在较多不廉洁问题,或有的成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4)考核年度内所管范围发生违法违纪案件;(5)教育教学工作受到了明显影响。
(二)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标准
1、“先进”的标准是:(1)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对家属、子女要求严格,表率作用好;(2)所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好,至少有一项工作比较突出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3)分管业务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能够严格把关,职责范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能够进行及时、果断的处理。
2、“较好”的标准是:(1)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对家属、女子要求严格,表率作用好;(2)所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较好;(3)职责范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能够进行及时、果断的处理。
3、“一般”的标准是:(1)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本人及家属、子女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2)基本完成所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3)职责范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做出处理。
4、“较差”的标准是:(1)本人因存在不廉洁问题受到“通报”批评或以上的处分或处理,或因对家庭、子女要求不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2)未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或完成得不好,受到上级批评;(3)对分管业务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把关不严或严重失职、渎职,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五、考核程序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考核按照干部实绩考核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审阅总结汇报材料。要对照责任分解写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总结汇报材料。
(2)查阅有关资料。查阅范围:领导班子和级部主任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研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措施及会议记录,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资料。
(三)组织民主测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与干部实绩考核一起进行时,与干部实绩考核中涉及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评测;在接受专项考核时,也要在适当范围内组织民主测评。
(四)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座谈的方式听取意见,了解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述职报告和总结汇报的真实程度。
六、组织领导和要求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与干部实绩考核一起进行时,由学校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每年年终都要进行。上级安排年度性专项考核时,要在干部实绩整体考核之前进行,以便将专项考核结果纳入总体考核之中。
除了进行年度性考核外,还要加强对平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监督中掌握的情况作为年级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大、效果非常明显,或个人廉洁自律特别突出的,提出奖励建议,由学校党支部给予表彰,并作为提拔重用的依据。
(四)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中低于“较好”档次,实绩综合评价均不得评为“实绩突出”。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五)考核中发生严重问题的,办公室要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六)各处室、各级部在自行组织总结时,要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重要内容,与业务工作目标一并进行总结。 |